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精神,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关于印发< 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6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是由吉林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吉林省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及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需每个学年均荣获“三好学生”,在本专业综合测评成绩年级排名前10%,三年级及以上学生要求通过国家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或达到学校要求分数(外国语学院学生外语要求达到相应等级),计算机水平达到国家二级以上,课程设计(论文)、实习考核成绩均在良好以上。申请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30%; 5.同等条件获校级以上科研创新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在省级以上比赛中获奖者优先。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人数由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指标确定。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第七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每年九月,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省教育厅下拨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名额计划,分配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名额。 2.各学院公布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同时成立七至九人的评选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副书记、辅导员和两名学生代表(学生会主席、权益部部长)组成。 3.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交学院初审。 4.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复核,确定本学院初审合格学生名单。 5.在本学院公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学生工作部(处)。 6.学生工作部(处)将经过学院公示的名单按照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分两学期发放,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应对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如发现在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获奖后有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者,取消获奖资格。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