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自强不息,奋发成才,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精神,结合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实际情况,设立自强奖学金。 第二条 奖励范围。此奖项奖励范围限于生活简朴、积极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各方面表现较好,未获得一、二等专业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奖励原则和方法。自强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为获奖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四条 奖励金额和比例。自强奖学金每人每年160元,按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15%评定(约占学生总数的 3%)。 第五条 评定条件 1.思想品质优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良好,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50%;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学校成立“自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学院推荐人选进行评议并确定获奖学生。 2.各学院成立3人(含1名学生)以上的“自强奖学金”初评领导小组。初评领导小组按评定条件择优推荐,并负责填写《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本科学生自强奖学金呈报表》。 3.通过初评受奖的学生名单报到学校后,学校统一张榜公示。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学校评审委员会将进行资格复议,再行确定人选。 4.受表奖的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为其发放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9001cc金沙以诚为本贫困生自强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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