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发[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