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教工中,侧重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发展优秀中青年人才入党。学生中,一、四年级控制发展,二年级适当发展,三年级重点发展。
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六条 每一个具备入党资格的人,都必须由本人向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党支部正式提出书面申请。
(一)申请入党的条件:按照党章的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二)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1.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主要写自己应该如何积极争取加入党组织,表明自己要求入党的决心和今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打算。
(三)写入党申请应注意的问题:1.要认真学习党章和有关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认识党,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切忌只抄书抄报、不谈真实思想。2.要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说明自己的政治历史、本人经历等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伪造。3.一般采用书信格式,纸要选用16开信纸,笔要选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墨水要选用黑色或蓝黑色,字迹要清晰工整,年月日要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4.要亲自书写,在署名处盖章或按手印。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认真审查,并在1个月内指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一)审查的主要内容:1.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的条件。2.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深刻、成长经历是否清楚、对待入党态度是否正确等。3.入党申请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要求。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1.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2.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3.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整理谈话记录形成书面报告,并签名盖章。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谈话人的意见,经集体讨论认为申请人符合申请入党的条件,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审议。
第九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审议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申请人,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妥善保存入党申请书,为入党申请人建立个人档案,及时归档入党材料,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二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1.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3.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先进分子。其中:教工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及以上,学生入学以来的平均绩点成绩应在专业前50%。4.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产生方式:1.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2.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经学院党委(党总支)审议合格后,报学校党委备案。
(三)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要求:1.递交入党申请书6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民主推荐票一般采用“同意、基本同意、不同意”3个格次。其中:同意人数要大于应到会人数的60%,不同意人数要小于应到会人数的20%。3.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要经团组织推荐。原则上不接收非团员的适龄青年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其中至少应有1名教工党员。
第十四条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每季度向党支部书面汇报1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时要实事求是、忠诚老实、一分为二,以利于党组织全面真实地了解自己。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在思想上、政治上尽快成熟起来。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半年考察1次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推荐发展对象人选和调整不合格人员的重要依据。
定期考察的主要内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其中:教工应当写明考察期间的年度考核结果,学生应当写明考察期间的学习名次和综合名次。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在经常性教育的基础上,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一)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
(二)培训内容:主要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等。
(三)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授课、知识讲座、交流讨论、先进事迹报告会、主题活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但不能以分散自学代替集中培训。
(四)培训要求:1.培训结束时,入党积极分子应当联系思想实际,做好个人总结。2.党支部要把学习成绩和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发展对象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3.对考核合格、但1年之内未被备案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人选前,应当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4.未经学院党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被推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1次分析,于12月下旬书面报告给党委组织部。
分析的主要内容:1.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3.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等。
第二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支部。
(一)转出入党积极分子: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登记造册后及时转交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居住地)的党组织。
(二)转入入党积极分子:1.审查合格的,接收单位党组织应为其指定培养联系人接续培养教育,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2.对无法认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与原单位党组织沟通后,报党委组织部同意,不予承认。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二十一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党组织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其中: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在校工作时间应满2年,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在校学习时间应满1年。
(二)完成了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学院党校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等内容的短期集中培训。
(三)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其中:教工近3年的年度考核结果,至少应有1次“优秀”。学生入学以来的平均绩点成绩,一年级应在专业前10%,二年级应在专业前20%,三年级应在专业前50%;各年级学生的综合名次均应在班级前20%。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发展对象人选。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审议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报学校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学校党委备案同意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备案结果在1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应当采取公示的形式,更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一)公示方式为张榜公示,即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务公开栏上公示。
(二)公示时间为7天,起止时间均应为工作日。
(三)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现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主要经历、申请入党时间,培养教育情况等。
(四)公示期间,个人或组织均可对公示对象思想政治、现实表现、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反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相应的结论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但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1年内有效。
(一)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1.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2.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3.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4.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二)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三)政治审查的工作要求:1.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2.函调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并盖章,同时加盖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上级党委公章。3.政治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并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审议。4.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四)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的主要内容:1.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2.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同时,要说明是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他人检举的。3.调查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弄清的问题或疑点。4.结论性意见。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校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一)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
(二)培训内容: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使发展对象对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有深入的了解,帮助发展对象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不断坚定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三)培训要求:1.培训结束时,发展对象应当联系思想实际,做好个人总结。2.党支部要把学习成绩和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3.对考核合格、但1年之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吸收其入党前,应当组织他们重新参加学校党校培训并考核。4.未经学校党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经学校党委授权的学院党委可以审批学生预备党员。
第三十条 在发展对象中接收预备党员,应当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手续完备后,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审议。
(一)支部委员会审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1.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2.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3.召开支委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对发展对象有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4.经集体讨论,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其中:(1)教工近3年的年度考核结果,至少应有1次“优秀”。(2)学生入学以来的平均绩点成绩,一年级应在专业前10%,二年级应在专业前20%,三、四年级应在专业前50%。(3)二年级学生至少应获1次二等专业奖学金。(4)三、四年级学生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含外语专业)应达到满分的50%,并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不含计算机专业)。(5)艺术类和体育类的三、四年级学生至少应通过(4)中的1项: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满分的37%,或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6)外语专业的等级考试和其他语种的大学外语考试,参照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标准执行。(7)各年级学生的综合名次均应在班级前20%。
(二)学院党委(党总支)审议的主要内容:1.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2.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发现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党支部补报有关材料。经审阅材料发现有不清楚或疑惑的问题,应听取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3.根据发展对象实际情况,听取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4.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学校(院)党委预审。
第三十二条 学校(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入党材料等进行认真分析,经集体研究提出预审意见。
(一)学校(院)党委预审的主要内容:1.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注意对材料的鉴别,防止有弄虚作假的现象。2.是否经过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扎实有效。3.是否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是否查清,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4.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5.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6.在生产、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
(二)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三)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三十三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应注意的事项:
1.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书记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对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目的和意义、填写内容和要求作详细说明。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忠诚老实。
2.《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必须由发展对象自己填写有关栏目。
3.填写时均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墨水。字迹工整清楚。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4.应向党组织交代或者说明的有些情况,没有填写栏目的,应另附纸说明。
5.“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一致。
6.“民族”填写全称。
7.“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到县(市、区)。
8.“学历”分毕业、结业、肄业三种,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得填写“相当××学历”。
9.“单位、职务或职业”,无单位、职务的,填写职业。
10.“现居住地”填写现固定居住的详细地点。
11.“入党志愿”着重填写本人对党的认识、思想发展过程和对入党问题的态度。
12.“本人经历(包括学历)”从上小学填起,起止年月要衔接。“在何地、何单位”要写全称。“任何职”应写明主要职务。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职大、自学考试等学习的,都应填写;取得学位的在相应栏目中注明。“证明人”填写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一同学习、工作过的人。
13.“何时何地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民主党派或工商联,任何职务”“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有何活动,以及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中,“何时”应具体到日,“何地”应填写到工作单位或乡镇/村、街道/社区。
14.“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要写明受奖励的时间、经何单位批准、获奖名称、享受待遇等。
15.“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填写受到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情况。经组织复查被平反纠正的不需填写。
16.“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主要填写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在其他栏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
17.“入党介绍人意见”填写介绍人了解和掌握的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道德品质、现实表现等情况,对是否同意其入党表明意见。
18.“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写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赞成票、不赞成票和弃权票各有多少)、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并盖章等。
19.“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填写党委组织员通过谈话了解到的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基本知识是否了解,入党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谈话人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和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等。
20.“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党委是否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注明预备期从何年何月何日起至何年何月何日止。
21.“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填写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写明支部党员大会表决的情况。
22.“备注”填写在吸收有关人员入党,需要提高审批权限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党委的审批意见;填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和预备党员因故去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经党小组酝酿讨论、提出意见后,支部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一)支委会筹备支部大会应做好以下工作:1.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2.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指导其做好在支部大会上发言的准备。3.召开支委会研究决定支部大会的议题,草拟支部大会决议。4.通知相关人员准时参会。
(二)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1.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报告应当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开会的具体要求。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4.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5.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6.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7.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8.党支部书记宣布支部大会决议,并作总结讲话。
(三)支委会和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注意的问题:1.要保证出席人数,即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人数,应达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2.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3.党支部书记空缺时,一般不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委会和支部大会。4.入党介绍人表明自己对发展对象入党意见时,不能弃权或投不赞成票。5.表决时,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一般不宜弃权,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6.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7.发展对象和支委会应当认真解答党员在支部大会上提出的问题,如某些问题尚未清楚可暂时休会,待问题调查清楚再继续开会。8.支委会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认真填写支部大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审议支部大会接收的预备党员。审议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是:
(一)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入党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通过同发展对象谈话和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等,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和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的表现进行考察。
(三)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进行充分讨论,提出是否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同意的,约请党委组织员进行谈话。
(四)在审议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校(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之前,应当指派党委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一)谈话应主要了解发展对象的以下情况:1.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2.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3.发展对象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情况。4.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5.发展对象积极要求入党的情况,目前的主要优缺点。6.发展对象对党组织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同发展对象的谈话方式和工作要求:1.谈心式。同发展对象进行平等交谈,态度要热情、语气要和蔼。2.启发式。当发展对象对某个问题答不上来时,谈话人要给予启发和引导,及时纠正回答不对的问题。3.问答式。谈话人根据提纲提出问题,要求发展对象给予明确的回答。4.不管采取哪种方式,谈话人都应营造宽松的氛围。如发展对象情绪紧张时,谈话人要及时引开话题、待其情绪稳定后再谈。
(三)与发展对象谈话后应做的工作:1.将谈话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归纳分析,形成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2.将整理好的谈话情况和表明自己态度的意见,如实填入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3.及时向学校(院)党委汇报谈话情况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学校(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
(一)审议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1.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2.在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去衡量。3.审议入党手续是否完备,主要看发展对象入党是否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履行了手续,以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审批意见要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1.对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应当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2.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注明不批准的原因,并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报送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1个月内审批,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接到学校(院)党委的批复后,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报批的发展对象谈话,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果。
(一)与预备党员谈话的主要内容:1.通知入党时间,预备期的起止时间,预备期的作用和要求。2.指出入党时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3.介绍党支部近期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
(二)与发展对象谈话的主要内容:1.向其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肯定优点,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2.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进步,接受组织教育,争取早日入党。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一般在报批的党支部过组织生活,支委会应当为预备党员制定预备期培养措施。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未宣誓的预备党员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一)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1.唱(奏)《国际歌》。2.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3.预备党员宣誓。4.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5.自由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都可发言)。6.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
(二)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应注意的问题:1.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党小组不能组织入党宣誓仪式。2.预备党员的入党宣誓必须在预备期内进行,一般在学校党委审批(备案)后的1个月内举行。3.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在正式场合举行,会场要布置得庄重、简朴、整洁,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4.党旗一定要使用符合中央组织部规定的标准,不能使用不规范的党旗。5.预备党员宣誓时,面向党旗,举右手握拳过肩,在领誓人逐句领读下齐声跟读誓词。6.领誓人一般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也面向党旗,站在宣誓人的前面或一侧,举起右手握拳过肩。7.领誓完誓词,领誓人读到“宣誓人”时,参加宣誓的人员要依次报出自己的姓名。8.入党宣誓仪式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但人数不宜过多。要让参加宣誓仪式的入党积极分子从中接受教育,对他们真正起到激励的作用。9.举行入党宣誓仪式要严密紧凑,所有的讲话发言都要简短,时间不宜过长。10.不同时间入党的预备党员,不应集中到一起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采取听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一)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二)预备党员应当每季度向党支部书面汇报1次思想和工作情况。
(三)预备期培养人和党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帮助。
(四)党支部应当每季度考察1次预备党员,考察结果同本人见面,作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重要依据。
(五)培养联系人负责将教育考察情况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教育考察情况的主要内容:1.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情况。2.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情况。3.现实表现及克服缺点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在预备期满前1周,预备党员本人应向党支部正式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
转正申请书的格式参照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的主要内容:1.何时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何时预备期满。2.在预备期内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和入党时存在的缺点或不足的改进情况。3.要求转正的意愿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进行综合考察,及时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一)综合考察的主要内容:1.审查预备党员的思想汇报和转正申请。2.听取入党介绍人和党小组的意见。3.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4.支委会集体讨论,提出是否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二)讨论转正预备党员的工作要求:1.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2.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1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3.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写明延长的原因、期限或取消的理由。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审议预备期满党支部的综合考察意见,报学校(院)党委预审。
审议的主要内容:1.《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转正材料(包括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是否齐全。2.通过同预备党员谈话和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等,看他们是否真正实践自己的入党誓词。3.对预备党员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进行充分讨论,提出是否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学校(院)党委对预备党员的条件、教育考察情况、转正材料等进行认真分析,经集体研究提出预审意见,并书面通知党支部。
第四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讨论转正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的筹备工作、主要程序和注意事项,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审议党支部转正的预备党员,并报学校(院)党委审批。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委应当在1个月内审批党支部转正的预备党员,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五十条 党支部接到学校(院)党委的批复后,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报批的预备党员谈话,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果。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五十一条 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支部。
(一)转出预备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材料和培养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二)转入预备党员:1.审查合格的,接收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指定培养联系人接续教育考察。如认为有必要,在预备期满时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转正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2.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与原单位党组织沟通后,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五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函调证明材料、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登记造册交学院党委(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发展党员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学院党委(党总支)备案工作的截止时间,上半年为5月底、下半年为11月底。
党委组织部每半年检查1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组织,学校党委将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五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学校党委和省高校工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党委严肃查处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
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 《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印制并发放。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妥善保存《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吉师大党字[2008]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