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员是各级党委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组织员及其工作机构,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委托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代管。
组织员制度是我们党总结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所确定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工作制度。组织员队伍最早建立于1945年。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提出:“要将发展党员的工作,委托给一些完全可靠的、在党的建设上有经验的、思想与作风都是纯正的工作人员去主持……这就是我们党的组织员。每一个区党委、地委、县委以至区委,都应该有这样一些经过考验与训练的组织员,进行经常工作。”
1951年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作出了在全国县(市)一级设立组织员的决定。后来,没有坚持下去。1961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决定重新恢复组织员制度并拨了专门的编制。由于“文化大革命”,这一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82年,中央组织部在《发展党员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重申:“为了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各地应把组织员制度恢复起来,挑选一批党性强,适宜做这方面工作的同志担任组织员。”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员教育工作的通知》再次要求各地恢复组织员制度。1994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的任务、管理、编制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各地按照要求,普遍加强了组织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并充分发挥组织员的作用,保证了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2004年,全国发展党员工作会议提出:“地方党委应建立健全组织员工作机构,配齐配强组织员,保证专职专用。基层党委可从实际出发,设置、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组织员队伍。”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组织员制度,加强对组织员的教育培训等。
各地实践证明,建立组织员制度,对于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建立起一支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专门队伍,有利于正确贯彻发展党员工作总要求,有利于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有利于严格坚持党员标准,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各种偏差,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同时,有了这样一支队伍,对于了解党员思想状况,协助组织部门抓好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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