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入党,是指因某种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或因触犯刑犯或犯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以及退党、自行脱党、劝退或因不起党员作用等原因被党组织除名的人,再次申请加入党组织。党组织对要求重新入党的人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这些人中经过党组织长期考验,与党失去联系的原因已经查明,或确已改正错误,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严格审查,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被吸收重新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党组织要严格掌握这一时间要求。
上一条:20.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表决时,党员一般不宜弃权
下一条:41. 党委书记不能代表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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