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预备党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应当注意:
(1)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把关,及时审批,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2)审批必须由党(常)委会集体讨论表决。一次党(常)委会上如果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3)审批意见要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写清楚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起止时问,同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上一条:20.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表决时,党员一般不宜弃权
下一条:41. 党委书记不能代表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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