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保证出席人数,即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人数,应达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
(2)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党支部书记空缺时,一般不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委会和支部大会。
(4)入党介绍人表明自己对发展对象入党意见时,不能弃权或投不赞成票。
(5)表决时,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一般不宜弃权,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6)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7)发展对象和支委会应当认真解答党员在支部大会上提出的问题,如某些问题尚未清楚可暂时休会,待问题调查清楚再继续开会。
(8)支委会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认真填写支部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