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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11-26   点击数:
各培养单位:
  根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建设发展需要,现需对本单位《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进行修订,完善标准的适配性和可操作性。
  一、修订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附件1)、《关于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附件2)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附件3)以及学校相关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等规定开展修订工作。
  二、修订要求
  修订工作要切实符合新时代对研究生教育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各单位各学科实际情况,标准要科学合理,表述要清晰准确,内容要规范完整。
  三、材料报送
  请各单位于12月22日前将本单位各学科、各领域的学位授予标准纸质版(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报送至研究生院519室,电子版发送至:yjsxw2013@163.com。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附件2:关于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附件3: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研究生院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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