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抵税相关规定)
(以下仅摘取抵税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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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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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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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抵税相关规定)
(以下仅摘取抵税相关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5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
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