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1.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在校学生和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和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部(处)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本人未申请)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学生代表(本人未申请)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及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第九条 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一)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重点考虑特殊群体。
(二)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消费场所的;
(六)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申请表》,通过多种途径,提前告知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个人申请。学生自愿提出申请,本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三)学院认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组织民主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认定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院认定时除参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或经相关部门核实的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档次。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结果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名单,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反映,认定工作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五)复核备案。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复核和汇总学院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学院将学生的《申请表》等资料统一建档;学校将最后确定的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学院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资助优先政策,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严格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隐私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对获得资助的学生收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吉师大校发字〔2021〕8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