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每年九月,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省教育
厅下拨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计划,分配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2.
各学院公布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同时成立七至九人的评选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副书记、辅导员和两名学生
代表(学生会主席、权益部部长)组成。学院综合测评办法、评选领导小组
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方可在本学院实施。
3.
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交学院初审。
4.
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复核,确
定本学院初审合格学生名单。
5.
在本学院公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学生工作部(处)。
6.
学生工作
部(处)
将经过学院公示的名单按照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拨的名额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于10月31日前评选完毕,11月30日前将奖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
1.
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
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到违纪处分的;
3.
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
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