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学生事务 -> 奖励条例 -> 正文

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26   来源:   点击量:

1. 每年九月,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省教育 厅下拨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计划,分配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2. 各学院公布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同时成立七至九人的评选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副书记、辅导员和两名学生 代表(学生会主席、权益部部长)组成。学院综合测评办法、评选领导小组 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方可在本学院实施。
3. 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交学院初审。
4. 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复核,确
定本学院初审合格学生名单。
5. 在本学院公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学生工作部(处)。
6. 学生工作 部(处) 将经过学院公示的名单按照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拨的名额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于10月31日前评选完毕,11月30日前将奖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
1. 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 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到违纪处分的;
3. 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 部(处)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