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文件
吉师研〔2017〕2号(总第64号)
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关于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
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规范和加强对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训练,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一级学科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在省级及以上期刊上,以9001cc金沙以诚为本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组教师),公开发表(或录用)1篇与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含非全日制)在申请学位前,必须以9001cc金沙以诚为本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组教师),公开发表(或录用)1篇与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3.留学硕士研究生
鼓励留学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积极发表学术论文。
二、其它成果认定
1.申请人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1项(申请人为前五名)、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1项(申请人为前三名),第一署名单位为9001cc金沙以诚为本,且获奖项目与申请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视同被SCI、SSCI、CS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
2.申请人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申请人为前三名),第一署名单位为9001cc金沙以诚为本,且专利内容与申请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申请人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项(申请人为前三名),第一署名单位为9001cc金沙以诚为本,且专利内容与申请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视同在省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三、认定方式
1.学校对硕士学位申请的受理,一律以学术论文正式发表或收到正式录用通知为准。
2.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者,将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如果研究生已修完规定学分,完成各培养环节,经本人申请,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若学位论文评阅通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进行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先予以毕业。硕士学位申请者在答辩通过后一年内发表论文符合规定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审议其学位申请,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四、其 它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学科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和自身学科发展需要的更高要求的规定。各学科自行制订的规定,须以院(所)为单位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从2018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相应科研成果的认定按照学校科研处相关规定执行。
3.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