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细则的理由
为充分尊重和保护读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读者权益保障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保障读者权益为宗旨。以人为本,以读者为本,树立读者至上的服务理念,提升自身服务质量意识,以最有效的方式为读者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保障读者充分享有平等获取信息的权益。
(二)开放共享原则
互联网技术发展给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提供了技术支持,以满足读者的不同需求。读者权益保障要坚持开放共享原则,首先要确保读者享有开放资源权益,其次享受各合作图书馆的各类服务。
(三)个性精准原则
在当代技术和服务水平背景下,构建定制、推送、个性化检索、信息聚合等个性化服务体系,精准的智能识别、智能定位、智能导读体现了图书馆的智慧化服务,从而精确地满足读者的需求。
第二章 读者的权益
第三条 时空权。指图书馆读者具有使用图书馆的空间位置的权益和一定的服务时间保障的权益。
第四条 文献和设备使用权。图书馆读者对图对文献和图书馆的基础文化设施有无偿使用的权利,图书馆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第五条 参与管理权。图书馆是为读者提供学习和科研服务的部门,为了保障读者享受高水平的服务质量,读者有权参与到图书馆管理中来。
第六条 安全保障权。图书馆有保障读者人身和财务安全的权利和义务,即读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七条 教育培训权。每一个读者都有获得情报意识、信息检索能力的教育培训的权利。主要表现为文献解锁和利用课程的开设。
第八条 知情权。读者有知悉图书馆所提供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包括图书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 批评、建议及检举监督权。即读者享有对图书馆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读者有权对图书馆的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可以就有关侵害其合法权益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条 求教获知权。图书馆有义务向读者提供咨询、查找服务,满足读者的求知欲望。
第十一条 身份平等权。进入图书馆内的读者,不以身份区分其所受服务包含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其他权利。如自主选择权、依法索取赔偿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人权、为维护自己权益的申诉权以及为维护读者权益应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 责任主体和清单
第十三条 图书馆领导班子对读者权益保障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馆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图书馆领导班子承担读者权益保障工作的具体责任
(一)制定管理制度的责任,制定图书馆内部管理制度,如文献收集制度、文献提供制度、服务公约、业务规范、服务伦理等。
(二)执行的责任。图书馆人要将有关维护图书馆事业的各种制度性规范要求以及本馆的有关要求自觉的、正确的落实于自己的工作实践中去。
(三)自律的责任。图书馆领导层应教育图书馆工作人员,以维护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为荣,以侵害读者合法合理权益为耻,管束图书馆人不得有悖于图书馆事业的任何言行。工作人员要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言行,尊重和维护读者的一切正常利益。
(四)建议和批评的责任。图书馆人要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思考并提出有利于维护图书馆事业的工作建议,若发现有悖于或不利于维护图书馆事业的人和事,应坚决予以制止和批评。
第十五条 监督主体
读者、纪检监察部门是监督主体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责任分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图书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报上级监察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图书馆各部门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普通馆员进行问责,应当依据图书馆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