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真正把体现《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要求,制定以下制度:
党支部要坚持对党外群众特别是青年进行党的政治纲领、共产主义理想的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使他们接受党的主张,提高对党的认识,自觉向党组织靠拢;定期听取团支部的工作汇报,切实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入党积极分子上党课。通过积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对申请入党的人员,要在党员中进行推荐的同时,组织一定数量的党外群众进行公开民主推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党支部研究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对推荐票数较低的,不能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
对确定的重点培养对象,要集中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并组织统一考试。经过集中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才能经一定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对其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是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党支部在接收预备党员前,要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党组织培养情况、政审情况、培养人意见等进行公示。公示一般以公开栏、宣传栏为基本形式。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天。如无群众举报,则可召开党支部大会进行表决;如有群众举报,要在有关问题调查清楚后,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基层党支部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之前,要将发展对象情况报上级党委进行预审,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是否列入了当年发展计划,入党手续是否完备。问题是否清楚、有无正式结论,是否经过集中培训,培养时间是否在一年以上。根据预审结果,确定是否准予发展。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小组,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进行教育考察。对调动工作的预备党员,要及时将其档案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对流动的预备党员,应将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原党组织要发给其《流动党员活动证》,督促其尽快与所在地党组织联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双方党组织都要负起对其教育考察的责任。在预备党员办理转正手续之前,要组织党员和群众对其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与有关材料一起报上级党委。
发展党员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细则》规定,严格标准条件,严格发展程序,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情况失实的,要追究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对不经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不符合规定人数和程序,而接收预备党员和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的,要追究支部书记的责任;对组织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把关不严造成失误的,要追究组织员的责任;对党委审批后,又发现发展对象有严重问题的,或发现基层党支部违反规定程序操作的,要追究党委书记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处理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长期不发展党员的党支部特别是对五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党支部,党支部要进行认真分析。凡因为党支部或其负责人工作不力而贻误发展党员工作的,要以预警通知书的形式给予警示,并要求限期拿出具体工作措施。凡没有正当理由五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党支部,不能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党支部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党支部每年要向区党工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党支部要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和从严治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真正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从源头上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