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院(部)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院(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院(部)决策管理的基本形式。院(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要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参加人员包括院(部)正副院长(主任)、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研究所所长、系主任和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院(部)工会主席、支部书记、团委书记和学术(学科)带头人参加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
2.制定院(部)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3.研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产业开发等问题。
4.研究人才培养、招生就业、德育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素质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学生管理等问题。
5.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岗位设置、人事调配、考核奖惩、晋职晋级、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问题。
6.制定岗位津贴、奖金分配等方案,研究经费使用和仪器设备购置等问题。通报财务支出等情况。
7.研究部署安全稳定等工作。
8.交流、通报各领导分管的工作情况。
9.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等各种表彰、奖励、评优工作。
10.除院(部)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学生党建工作外的其他应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关于议题的确定:
1.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党政主要领导应主动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2.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也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
3.凡未经院(部)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 需讨论决策的议题确定以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充实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并将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做出决策。如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九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议而有决,形成决策意见,确保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自己职权。
第十三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四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访学进修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定期对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院(部)党政联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行政汇报,并传达至本院(部)师生员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学院(部)。其他正处级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