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2. 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
(1) 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 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 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 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处。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纪检组(纪委)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通过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5. 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由纪检组(纪委)根据党组织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6. 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和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7. 诫勉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8. 诫勉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9. 诫勉谈话由党组织或纪检组(纪委)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勉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纪检组(纪委)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