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教师服务,提高办公效率,本学期教师承担教学工作量采取系统核算的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算范围
各教学单位承担教学任务的在职人员、非在职人员均在核算之列,未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列于统计表最后。
二、核算依据
本学期核算教学工作量依据《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规定》(附件1)和本学期大、小校历执行。补充说明:
1.本学期教学周数为20周(含实践教学周数),考查课周数较考试课少1周;2011级考试、考查课教学周数为13周;2014级考试课教学周数为18周,考查课为17周。
2.“双肩挑教师”按规定课时计算工作量(乘系数所得工作量除外)。
3.“实验课,实践、技能、听力课”严格按照相关系数计算。
4.“公共选修课”为40学时/课堂,重复课堂×0.8。
5.节假日工作量不予扣除。
6.本次核算不扣“基础课时数”。
三、核算方式
参见工作量计算系统使用说明(附件2)。
四、核算要求
1.校内在职教师互聘,要求聘任单位出具教师工作量证明(附件3),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教学秘书签字,加盖聘任单位公章后,送至教师所在单位,由教师所在单位统一汇总。
2.任课教师职称严格按照人事处文件填写,按照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次序排列,其中,承担教学任务的非在职人员单独填写。
3.各教学单位必须认真核算,要求主管领导严格把关,严禁多报、漏报、错报。
各教学单位请于6月24日前将工作量统计表、校内在职教师互聘工作量证明报送到教务科。
教务处
2015年6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