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液、固体废弃物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随意排放将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学校决定对各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固体废弃物进行统一处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丢弃、排放。各相关学院实验室废液、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危险废弃物”)收集、储存、集中处理要求具体如下:
1.实验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存放在指定的收集容器中,严禁与生活垃圾混装混放,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弃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固体、液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分别盛放。
2.危险废弃物盛放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具有密封盖),容器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容器材质和衬里的危险废弃物要相容(不相互反应)。
3.盛放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必须粘贴标签,如“实验用固体废弃物桶”和“实验废液桶”等,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中文化学名称(混合物标注主要废物名称)、危险情况、禁忌物等注释。所有标签要醒目、容易辨识。
4.危险废弃物贮存设施,必须设置标志及防护设施,贮存设置配备安全防护、工具及应急设施。
5.学校将定期收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各相关学院在日常实验教学中一定要做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存放工作,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和私自处理。要建立实验废弃物对应的台账,记录每次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名称、数量、主要成分及特性等信息。
6.各相关学院要按照所辖实验室的性质,制定实验用废弃物(含固体、液体)具有指导性质的分类细则,以便师生实施。
7.各相关学院要做好实验室安全和操作的相关培训工作,进入实验室人员(含老师、学生)应了解和熟悉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要求操作。
请各有关学院要按照学校的要求规范,严格管理本学院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严禁随意倾倒、丢弃和私自处理,全力保障实验室安全和环境安全。
教务处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