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师大校发字〔2017〕81号 签发人:杨景海
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赴省外差旅费住宿标准的通知》(吉财党群〔2016〕323号)文件精神,结合《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吉财行〔2015〕864号)和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机关部门负责人出差需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出差需相互签批,其他人员出差需单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性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职称、级别以学校聘任为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
厅级、正高级职称人员及五级(含)以上高级职称的 专业技术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标准执行《吉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详见附件一)、《吉林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详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发放标准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第十四条 已由接待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十七条 已由接待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等原始凭证。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工作人员乘坐单位公务用车出差,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或搭乘便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或搭乘便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不予报销,但可作为城市间交通费依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非公务活动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办理非公务活动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注明“食宿自理”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期间不予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原则上需提供原件)。会务费、培训费需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个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软卧、硬卧),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 学校邀请专家来校讲学、科研合作及其他工作等,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报销时需提供邀请函。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提供接待方的有效证明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外支援、挂职锻炼的,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不执行《办法》规定。在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出差的,由学校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因学校要求,在常驻地与支援和挂职锻炼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学校按《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
学校派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外脱产进修学习的,学校可按照规定报销学习报到和学习结束返回发生的差旅费,脱产进修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定额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因学校要求,在常驻地与脱产学习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学校按照《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开展扶贫工作的,扶贫人员在驻村扶贫工作期间,如自行承担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可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对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吉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 吉林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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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4日
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校长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