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自9月份申报起,工资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4年3月以后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计划财务处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