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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情况的紧急通知

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18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自由选择以下两种计税方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1.第一种方法:单独计算纳税(一次性发放)

年终奖除以12个月,折算成每月工资薪金,根据新月度税率表,找相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额=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

采用此种方法测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打开以下个人所得税链接: https://www.gerensuodeshui.cn/index_nzj.html

输入年终奖总金额就可以测算出应缴税款。

2.第二种方法: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纳税(在2019年分12个月发放)

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发放年度,分1月至12月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起缴纳个人所得税。

采用此种方法测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打开以下个人所得税链接:https://www.gerensuodeshui.cn/,在本月工资栏中输入年终奖总金额除以12加上当月工资数额的合计数,就可以测算出应缴税款。

二、说明事项

计划财务处根据2018年教职工的教学科研等奖励绩效,在2019年度工资薪金不变的前提下,经过测算,1513名教职工选择第一种方法即单独计算纳税,缴税较为合理;44名教职工(见备注项)可以选择第二种方法即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纳税,缴税较为合理。

三、学校建议

为了不影响教学科研等奖励绩效及1月份工资的发放(明细人事处单独下发),计财处建议:

1.1513名教职工应选择第一种计税方法;

2.44名教职工可以自由选择计税方法。

教职工如果选择第二种计税方法请务必于1月14日10:00前将书面申请报送人事处劳资科,否则视为同意按第一种计税方法计税,且确定计税方法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计划财务处                    

201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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