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局的通知,现就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一)2020年度是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居民个人,且2020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本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单位代扣代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1)2020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的;
(2)2020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
(3)2020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
(4)不申请退税的。
二、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对于居民个人,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与这四项所得全年加总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就需要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确认是否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通过汇算清缴确认应退税还是应补缴税款。
(二)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三、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四、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各大主流手机应用市场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并下载安装)。一般而言,通过手机APP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最为便捷,退税相对较快。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2:个人自行申报手机APP端文件。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单位代为办理。由扣缴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扣缴单位办税人员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注意事项
(一)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针对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工资薪金”—“奖金计税方式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保存并提交,可以将已交税款退回。
(二)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退税需退至本人账户,请各位老师准确填写银行卡号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三)对于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子女教育信息,子女在进入新的教育阶段时,原有记录不要删除,只要新增新的教育信息即可。如果子女小升初,小学阶段的记录不要删除,新增一条初中阶段记录,高中,大学以此类推,直至不再接受教育为止。
最后预祝各位老师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联系人: 财务科 张贺 3291218
税务咨询电话:12366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 |
45 |
181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