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师大校发字〔2021〕56号
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本科课程重新学习
及成绩认定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加强教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学生管理规定》,对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学生的本科课程重新学习作如下规定:
一、重新学习范围
(一)未获得学分
1.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凡考试未取得所修课程学分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后不及格者。
2.学生学期期末考试某些课程申请缓考,给予一次缓考机会,经缓考后不及格者。
3.考试缺考者。
4.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5.实验课考核不及格者。
6.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
7.违反考试纪律者。
(二)获得学分
学生对已经获得学分的某门课程成绩(小于等于70分)不满意者。
二、重新学习要求
1.学生对已经获得学分的某门课程成绩(小于等于70分)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学习1次。
2.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随下一年级进行重新学习。第七学期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课程未取得学分者、第八学期安排的任何教学环节课程未取得学分者,毕业前不再安排重新学习。
三、重新学习程序
每学期期初,学校总体安排重新学习工作。各学院组织需要重新学习的学生进行网上选课。选课结束后,各学院统计学生选课情况,到教务处办理重新学习手续,获得重新学习资格。凡获得重新学习资格的学生,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学习,学习结束后,参加考试。重新学习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选课、未获得重新学习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重新学习和考试。
四、重新学习成绩认定
1.重新学习按取得的最新成绩认定。
2.大学体育课、劳动教育课、通识选修课中的其余3学分(公共选修课)、教师教育类选修课,不计入学士学位资格审查不及格课程门数。
3.未进行初修的课程,不计入学士学位资格审查不及格课程门数。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本科课程重新学习管理规定(修订)》(吉师大校发字〔2017〕103号)同时废止。
9001cc金沙以诚为本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