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留学生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2.《学籍管理》
3.《关于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
4.《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5.《奖励和处分》
外国留学生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外国留学生学历教育的发展,保证外国留学生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进一步做好外国留学生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国留学生均指就读学历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不包含汉语进修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筹管理学生工作,制定接受学生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接受学生,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学校接受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
第三章 招生和录取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简章,按规定招收学生。
第九条 凡申请到我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学习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学习申请:
1.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及正规、有效证明。高中英语成绩平均分在75分以上。
2.必须保证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各项规章制度。无侵华反华思想。
3.对于汉语的要求,只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中任何一项者,方可进行入学考试。
(1)在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学习汉语一个学期以上(含一个学期)并有合格成绩证明;
(2)在中国国内其他学校学习汉语一个学期以上(含一个学期)并有合格成绩证明;
(3)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必须有汉语水平考试(新HSK)3级以上(含3级)的成绩及正规有效证明。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条 9001cc金沙以诚为本目前接受的学生为自费学生,暂不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但有相应的鼓励制度。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录取后,编入相应专业班级试读学习,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十三条 汉语为学校培养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学生,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备案。(见附件1)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及《〈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关于改革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外国留学生的学历证书由学校统一管理。新生入学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电子注册。学生在毕业前一年,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省教育厅申报备案,毕业时由学校统一为成绩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为符合获得学位条件(见附件2)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制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静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传教活动;不得参加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尊重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出入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出入境各项手续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留学生在支付第一学年学费后,给予办理第一年的居留许可签证。如合格继续就读,每年在支付学费后,给以办理居留许可延长签证。
第二十三条 学生突发事件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共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住宿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学籍管理》
附件2:《关于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
附件3:《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附件4:《奖励和处分》
学籍管理
第一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学生每个学期所学的课程均应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开设两个学期(含两个学期)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均按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可按百分制也可按五级制(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关系为:90-100分为优A,80-89分为良B,70-79分为中C,60-69分及格D,不足60分为不及格E。
考试课程学期成绩的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实践性教学环节,除评定成绩外,还可另加评语。
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四条 丹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法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及取消成绩。学生请假应事先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院办公室或留学生管理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履行审批手续。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一学期教学时数15%者,自动不及格处理。
第六条 考核课程不及格者,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实行重修。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经重修及补考合格后,成绩按卷面实际得分记,但需标明“重修”字样。
第八条 凡有重修课程者,如重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自行解决。
第九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允许申请该课程重修。附《考试规则》
第十条 本科生在第一学期内如有三科以上(含三科)成绩不及格者,予以退学。
第二节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
第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休学或者按要求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
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入伍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学校保留其学籍的最长年限为三年。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第一学期内如有三科以上(含三科)不及格者,予以退学。
2.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二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二周或一学期内累计三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每学期开学二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已退学的学生,应当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规定的期限内离境。
第三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时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鉴定,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载入档案。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于毕业前补考或重修仍不及格者,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重修有关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附件:考试规则
第一条 考生需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的安排或按编号就座,凡不带相关证件,不按规定就座者,不准参加考试。
第二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试时间,迟到20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离开考场, 考试期间不准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第三条 考试一律使用统一发放的草纸,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擅自携带书籍、笔记、纸张等 物品入场(若已带入,必须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考试开始后若发现考生带有涉及考试课程内容的物品,无论是否抄袭,一律以作弊论处。
第四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要专心答卷,严禁互相交谈,左顾右盼、传递互换试卷、互对答案、 抄袭和夹带等作弊行为。已作完的答卷应将卷面朝下放置。
第五条 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如试题印刷不清楚等不涉及考试内容的问题,可以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回答。
第六条 考生无论以何种理由要求中途离开考场,必须征得监考教师的同意才能离开,其离开时 间最多不得超过5分钟。
第七条 考生答完试卷离开考场前,须将试卷按顺序排好,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不得私自将试 卷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处理。
第八条 考试时间到,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按监考人员要求交卷并迅速退出考场,不准与他 人交谈。拖延交卷者,试卷作废,监考人员做以记载。考生提前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对影响和干扰考试正常进行而又不听劝阻者,监考人员有权按违反考试纪 律论处。
第九条 考试时,若有人要求或胁迫考生为其提供作弊条件,考生必须拒绝并立即报告监考人员 ,否则,不论是否出于自愿,均按协同作弊论处。
第十条 考生必须事先备齐考试所需文具,考试中不得互相借用。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准许 方可。试卷一律用黑色、蓝色钢笔、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书写在草纸上和装订线上的一律无效,后果自负。除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填写有关情况,不得做任何标记。 违者试卷作废,成绩以“0”分记。
第十一条 舞弊或协同舞弊概以行为论,有下列行为者皆以考试舞弊论处:
1.卷面底下发现有规定的禁带物品者,或以其它形式夹带者。
2.偷看书、讲义、笔记或事先准备好的小草者(不管是否达到目的)。
3.在考场交头接耳,或预谋传递答案者(不管与本次考试内容是否有关),经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又违犯者。
4.传递纸条者(不管与考试内容是否有关)。
5.偷看邻近考卷者。
6.以各种方式把本人答卷暗示给别人者。
7.两人考卷混在一起者。
8.本人考卷放在两人中间者(不管对方是否看到)。
9.擅自把考卷带出考场者。
10.利用通讯工具(手机、BB机等)传递答案或接收答案者。
11.有其他未能预见舞弊行为者。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基本要求
毕业论文是对学生科研能力的初步训练,也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一次全面的考察,是对学生独立动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次综合检验。为了加强毕业论文的质量,现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1.相关专业老师提出毕业论文题目及学生自选题目,并向学生公布,原则上题目四年内不许重复。
2.毕业论文必须用中文写作,论文选题应与所学专业相符。
3.学生确定题目后,由学生填写《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由学院指派指导教师或由学生自主选择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组织相关教师对任务书进行论证,并由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4.毕业论文必须用学校统一设计的“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学士学位论文”封面,严格按照毕业论文格式要求书写,否则将不允许参加答辩。
5. 论文分类号按《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的分类号填写,各院学生可到院系资料室或校图书馆查询。密级一般应为“无”,如涉及密级,可在“密级、机密、绝密”中选择一项填写。
6.中文摘要在论文的第一页。主要说明论文内容、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中文摘要的字数在300字左右,必须有关键词。关键词在摘要的最下方另起一行,一般3~5个。
7.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毕业论文要求字数不低于3000字,参考文献(5篇以上),位于正文后,参考文献要注明所引用资料的原文作者名、书名、出版社、出版年月。
8.毕业论文应概念清楚,观点正确,语言流畅,结构严谨。毕业论文总评成绩由答辩小组和指导教师根据评分标准评定的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确定。
9.附录。对论文中有关问题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论文一律要求用电脑打印,统一使用A4复印纸。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关于改革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 凡符合下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无任何侵华,反华思想,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和专业实践成绩合格,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具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思想反动,有侵华、反华思想、违法乱纪者。
2.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3.考试违纪舞弊者。
4.补考课程达7门(含7门)以上者。
5.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新HSK六级者。
6.在校学习期间,TOEIC考试未达800分者。
三、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1.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依据上述条款对毕业生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各学院报送的学生名单,并汇总列成清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出现特殊情况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3.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一般不再补评。
本文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奖励与处分
第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将负责向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三条 对有违法的学生,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违纪的学生,根据《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按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为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为:
1.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经学院院长会议讨论,主管领导批准,报留学生管理科备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学院提出初步意见,留学生管理科核准,主管领导批准。
3.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学院提出处理建议,留学生管理科核准,主管理领导批准。
4.对考核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校规定程序统一处理。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档案和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