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函[2008]4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由国家档案局负责编制的《档案馆建设标准》已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标[2008]51号)批准发布,自2008年7 月1日起施行。
《档案馆建设标准》明确了各级国家档案馆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了房屋建筑及用地面积指标,提出了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该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档案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档案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检查的依据,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各级档案部门要认真学习该标准的各项规定,领会标准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档案馆建设的标准意识,使该标准真正成为档案馆建设的指南。凡由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在档案馆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按照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控制房屋建筑面积,并且满足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等方面的要求。由企业投资或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档案馆可参照执行该标准。
各级档案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档案馆建设的监督与指导,认真执行本标准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国家档案局将协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实施标准情况进行检查。
同时,各地在施行《档案馆建设标准》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并将有关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给国家档案局。
附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