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12月5日吉林省教育厅印发的《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毕业时学生档案一般应包含下表所列的材料(详见第十条规定);利用学生档案“须持有关部门开具的介绍信”申请,档案馆“要根据规定和需要提供利用服务”(详见第二十五条规定)。
(1)对已经存入学生档案的材料,毕业生应向人事档案的保管单位而不是向学校档案馆申请利用。
(2)对学生档案之外的材料,毕业生可通过邮箱申请远程档案服务(详见2020年8月7日档案馆下发的《关于远程申请档案服务的通知》),需要提醒的是:档案馆只能按照权限提供档案利用材料、不能超越权限提供额外的服务,档案利用材料的寄出时间参照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印发的《学位认证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核查工作时限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
(3)对转递出馆的学生档案,档案馆无权对其再次加封和转递。只有在学校录取或录用的情况下,档案馆才会接收职能部门移交的毕业生(人事)档案。
(4)未签《留档协议》或档案被退回的毕业生,来函调档案或再次邮寄时,须自行承担档案邮寄费用。
(5)根据相关规定,个人档案属于机密文件,只有拥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才能将档案拆开查验以及将档案审核密封,没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和个人是禁止拆封档案的。一旦档案被私自拆封,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可以拒收。拒收的档案会变成“废档”或“死档”,导致个人权益受损。所以,毕业生一定要按照学校要求转递学生档案。
(6)毕业生档案的有效保管地是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主要有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市场、户籍地的人才市场和企事业单位,但企事业单位只对内部员工、不对外保管档案,而人才市场则可以对外托管档案。
望周知。
附表:《学生档案的主要材料》
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档案馆
2022年3月1日
学 生 档 案 的 主 要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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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内 容 |
1.入学材料 |
本(专)科生:(1)高中学籍卡,(2)高中毕业生登记表,(3)高考体检表,(4)高考报名登记表,(5)高考志愿表,(6)新生入学登记表,(7)入团(入党)申请书及志愿书等材料。 |
研 究 生:(1)原个人档案应有的材料,(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3)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4)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5)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登记表等材料。 |
2.学习材料 |
各学习阶段主修、选修、辅修的各科类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等材料。 |
3.学籍材料 |
各学习阶段结业、肄业、退学、休学、转学、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变更材料。 |
4.鉴定材料 |
各学习阶段学年鉴定表、军训鉴定表、品行鉴定等材料。 |
5.实习材料 |
各学习阶段实习鉴定表、实习报告等材料。 |
6.毕业材料 |
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等材料。 |
7.学位材料 |
各学习阶段学位申请、授予等材料。 |
8.奖励材料 |
各学习阶段获得的各级表彰奖励材料,包括各类奖学金登记表及其他荣誉表彰证明材料。 |
9.处分材料 |
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国家法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 |
10.组织材料 |
入党(入团)申请书、志愿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党团组织形成的其他有关材料;参加民主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等材料。 |
11.体检材料 |
入学体检表、学年体检表、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体检表等材料。 |
12.出国(出境)材料 |
因公(私)出国(出境)审查表、备案表,在国(境)外学习、进修情况或鉴定等材料。 |
13.应征入伍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应予归档的学生个人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