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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传播学院本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管理细则

为规范我院学位论文管理,推进良好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细则。

章总则

第一条以“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实事求是、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为宗旨。

第二条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体现宣传、教育在先的原则。

第四条凡申请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创作)(统称学位论文),出现本细 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和学术 成果的;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 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行为;本院审查抄袭情况,既参照论文检测网站的技术数据,又采取质性查重方法。即便是查重软件查重率合理,但以下几种情况亦属于抄袭:

一是倒垛式抄袭。把几篇文章的段落进行拆解组合。

二是框架和观点式抄袭。把某一篇文章的框架和观点直接拿过来,论证部分东拼西凑。

三是材料和观点拼凑。所有材料和观点都没有自己的。比如定量研究的数据、定性研究的案例。文献研究法可以使用二次分析和现存统计资料,但最终是要形成自己的观点。

四是伪造数据的。包括主观臆断地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等行为。

五是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包括引用文献、图表、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七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具体要求为:

(一)指导教师要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位申请人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二)指导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选题,确保选题质量;

(三)指导教师认真对待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环节,对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或未按时取得阶 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要督促学位申请人加快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四)指导教师在答辩环节要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 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予推荐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新闻与传播学院按每届学生总数的15%比例对申请学士学位的论文进行抽样检测;毕业论文需使用图书馆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检测,重复率不得超过20%。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机构及程序

第九条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新闻与传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院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调查。

第十条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经新闻与传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查,情况属实的,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最后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五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由校学位委员会进行认定后,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在读学生,由校学位委员会进行认定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由校学位委员会进行认定后,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新闻与传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T / 0431-8176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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