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对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提高学位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学位评定分委会
组长:院长
副组长:教学副院长
组员: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及学术委员会成员
二、审查流程
1.由教学秘书初审,填写《不符合毕业资格审查表》《不授予学位审查表》,并由学生签字确认。本人因事因病不能前来的由委托人签字,但必须有录音和委托证明。
2.教学秘书确认准确后由分管副院长进行复核并签字。
3.召开学位评定分委会会议,不授予学位、不毕业名单提交委员审议,此项工作本科由教学副院长负责,硕士由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负责。
三、授予条件
遵照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要求。